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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及明确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5]93号

苏财综[2005]23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九批、第十批国家职业标准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作了相应增补。现将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相关的技能鉴定,应在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应《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规定的类别和鉴定级别进行收费。
二、本通知自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与之抵触的规定相应作废。



主题词:职业工种 鉴定 分类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有关部门。


附件: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
(2004年4月公布施行)

职业类别职业(工种)
第一类企业管理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经理人
第二类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人员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机动车检验工
电力设备装配、试验、检修人员变压器装配工、互感器装配工、变压器试验工、电工、化工检修电工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计时仪器、仪表装配工
社会服务人员珠心算教练师、社会工作者
计算机管理与应用人员网络编辑员
第三类工程施工人员水泥制作工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包装设计师、玩具设计师、汽车模型工、汽车饰件制造工
第四类粮油食品制作人员食糖制作工、味精制作工
化工生产人员蒸发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干燥工、结晶工、化工总控工、玻璃配料工、玻璃钢制品工、气体净化工、压缩机工、制冷设备维修工
印刷人员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
购销人员农机营销员
服装、洗染人员纺织染色工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缝纫机装配工
农林专用机械人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机械操作工、农机化技术推广员
第五类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锁具修理工、农机服务经纪人
种植、畜牧生产人员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有害生物防治员
邮政和电信人员呼叫服务员
第六类铁路运输人员车站值班员、客(货)运员


时间:2009-7-29 22:01:28,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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