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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交通行业汽车驾驶员与汽车修理工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通交政[2008]24号

各县(市)交通局、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汽车运输与汽车维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交通行业职工队伍技能素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交通行业汽车驾驶员与汽车修理工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的范围是:交通行业各类汽车运输、汽车维修企业中从事汽车驾驶与汽车修理的人员。

二、各县(市)交通局与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交通行业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交通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工作。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交通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三、各县(市)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及审核发证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各县(市)、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认定,由市交通专业国家职业技能所具体组织实施。汽车驾驶员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汽车修理工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考核鉴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资指导价位。

五、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规定执行。 1.工本费:4元 2.技师评审费:200元,高级技师评审费:300元 3.鉴定费如下: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知识考核技能考核知识考核技能考核知识考核技能考核知识考核技能考核知识考核技能考核
汽车修理工3014040180502407028070310
汽车驾驶员30140401805024070280  

 

附件1: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职业国家职业标准。

2: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行业 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 通知

南通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时间:2009-7-27 10:33:06,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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