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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鉴函[2008]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过程质量,特制定《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  督导  通知

抄送: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督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的督导。

第三条   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中烹等八个职业三级以上鉴定以及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导。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现场督导。

第二章   现场质量督导人员

第四条   现场督导人员由省中心或市中心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可酌情选派巡考人员参与或协助。

第五条    派遣现场督导人员,应签订派遣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谁派遣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派单位支付督导费用。质量督导费用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  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工作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

(二)在现场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2、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有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督导活动结束后,有从委派单位获得合理督导津贴的权利。

第八条   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督导任务。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质量督导人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 (站)的正常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

(五)收集被督导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六)督导结束后,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交现场督导表或现场督导报告。

第九条  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条  现场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委派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现场督导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现场督导包括鉴定现场的督导和工作现场的督导。

鉴定现场督导是对鉴定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督导,督导内容:检查鉴定现场的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考场设备与人员配备、考生资格的复核与抽查、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与考评能力、考场的管理与纪律、考务管理的实施与程序。

工作现场督导是对每次鉴定活动后期的工作现场进行直接督导和检查。督导内容:检查与督导理论试卷的阅评、操作技能及工件的评定、试卷质量分析及证书核发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鉴定现场督导程序

(一)了解本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质量督导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息,包括:

1、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场安排、考评(考务)人员名单、参加鉴定人员名册;

2、熟悉所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

3、了解命题形式、试卷交接、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鉴定现场督导过程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1、参加考前会议,听取现场考务安排及考评人员分工情况。

2、监督检查考场布置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本次鉴定的要求。

3、对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评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鉴定职业的职业标准的要求,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正、公平、尽责履行职责,并于考试结束后对考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监督考务人员从事成绩登统情况。

4、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

5 、检查技能考核是否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工件是否按要求处理。

6、监督试卷启封情况、试卷内容、试卷装订情况。督导人员监督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拆封试卷,并监督考评人员检查试卷是否完好、有无缺页、份数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是否与委派单位要求的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并按要求处理。考试结束后监督考务人员按要求装订试卷。

7、对考场纪律和违纪问题检查和处理。发现考生、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违纪的要及时处理,协助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8、考试结束后,监督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是否符合本场考试实际。

9、必要时,召集考生代表、考点代表召开座谈会,了解对试卷、考务管理等鉴定业务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结束后,填写现场督导记录或撰写督导报告,对本次考试作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考试中发生违纪问题及突发事件,应写清处理过程和结果。督导结果应于规定时间内交回委派单位。

第十三条  工作现场督导程序

(一)理论试卷阅评和操作技能评定的督导

1、检查阅卷评分人员的资格和考评人员的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2、检查阅卷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评分标准的掌握是否一致和适度,全体评分人员对评分标准是否达成一致;

3、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是否分工合理;

4、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当发现明显误差时应及时提醒;

5、维持阅卷评分纪律,及时发现制止阅卷和评分中的违纪和舞弊现象;

6、检查阅卷和考评记录签署是否完整。

(二)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的督导

1、可采取抽查方式检查考务人员成绩登统是否正确,操作工件评判结果是否对应登录至相应考生名下。

2、质量督导人员应注意阅卷和考评人员是否对试卷和试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记录,如在考试现场发放试卷质量反馈表的,应督促阅卷和考评人员将试卷分析结果择要填入表中。

(三)证书核发督导

可采取资料抽查的方式,检查鉴定所站上报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是否与考试结果一致,签名(章)是否齐全,证书核发是否符合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细则或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时间:2009-7-27 10:25:27,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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