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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责和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组织下,按规定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活动,并为鉴定活动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鉴定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其职业和任务是: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汇总鉴定考核成绩,并报鉴定指导中心;
  5、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组的工作做出评价;
  6、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并负责发给鉴定合格者职业资格证书;
  7、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8、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标准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不同职业(工种)鉴定所(站)在具体的条件标准要求。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条件标准,由劳动保障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制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条件标准,由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制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等。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审查建立所(站)的可行性;
  2、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对鉴定所(站)申请承担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允许其承担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
  地方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征求同级行业部门的意见,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术审查合格后,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同时授予统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经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国务院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由劳动保障部审批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同时授予统一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与评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年检结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鉴定后公布。凡未通过年检的鉴定所(站),应由其审批机关提出整改或撤消等处理意见。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3、考务工作计算机化管理程度;
  4、人员条件等是否符合标准;
  5、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鉴定所(站)工作的反映等。

时间:2009-8-3 8:51:14,点击: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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